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列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依法给予扶持。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