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鼓励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利用建筑垃圾;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运送至利用、处置和转运场所。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