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装修垃圾堆放点,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二)在堆放点采取防尘、防渗等措施;(三)指导、监督装修垃圾投放;(四)及时组织清运堆放点的装修垃圾。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