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