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29日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法治乡村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的法规制度健全、治理方式改进、公共法律服务完善、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公众法治意识提升等相关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市和区县(市)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财政、文广旅游、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村民按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有序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平安建设等活动,共同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网络政务服务平台,运用信息技术,完善乡村网格化管理中的基础信息采集、隐患排查处置和联系服务群众等机制,提升乡村治理效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和完善涉及村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做好公布和解读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涉及乡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已经纳入清单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工作事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信息,为公众查询、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提供便利,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引导民风民俗等,可以对尊老爱幼、婚丧礼俗、餐饮消费、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等内容规定守规奖励和抵制约束的措施,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在表决通过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工作给予指导。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可以听取本村乡贤、热心村民的意见建议,也可以聘请审计等单位、人员开展监督。
村民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查询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查询提供便利并作出解释;村民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村民说事制度的主体、内容、范围、渠道,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建立说事、议事、办事、评事的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民说事制度,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一)提供便于开展说事的场地,受理群众诉求;
(二)编制说事清单,并向村民公布;
(三)通过村民信箱、说事热线、手机客户端等途径畅通村民说事渠道;
(四)建立村民诉求分流承办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并听取参与说事的村民对办结情况的评价和意见反馈;
(五)建立村民说事台账,记录村民说事的主要内容、商议过程、办理情况和评议结果。
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应当包括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招投标事项管理、财务管理、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应当依照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办理相关村级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村民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作用,推进乡村诉讼服务站、法官联络点建设,利用移动微法庭推行网上立案和案件远程审判,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涉农领域的法律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托村警务室等开展乡村治安防范工作指导,促进群防群治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司法所建立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公证等公共法律服务一站式接收、转办或者受理制度,组织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乡村提供法律服务。
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
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或者建议。
区县(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村法律顾问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村法律顾问实施考核管理和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执法部门应当在基层推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并通过指导、培训和监督等方式,提高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法治志愿者参与矛盾调解、犯罪预防、矫正帮教、禁毒禁赌、安全监管、治安防范等活动。
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健全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标准,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创建活动。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设施,开展法治讲座、文艺汇演等宣传活动,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动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有机融合。
(一)侵犯村民、村集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贪污法治乡村建设经费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