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依法开展涉及乡村的规章制定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规章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和完善涉及村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做好公布和解读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涉及乡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