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村应当依法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行使村级权力、村务管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可以听取本村乡贤、热心村民的意见建议,也可以聘请审计等单位、人员开展监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