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应当依法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行使村级权力、村务管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可以听取本村乡贤、热心村民的意见建议,也可以聘请审计等单位、人员开展监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