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培育法治带头人、乡村法律明白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法治志愿者参与矛盾调解、犯罪预防、矫正帮教、禁毒禁赌、安全监管、治安防范等活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