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进村入户联系村民、驻点调研等方式了解村民对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的诉求,解决村民困难,宣传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法治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