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侵犯村民、村集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截留、挪用、贪污法治乡村建设经费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