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依法治理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法治乡村建设规划、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