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畅通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渠道,鼓励通过村民说事等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引导村民运用法治方式协商解决自治事项,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村民说事制度的主体、内容、范围、渠道,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建立说事、议事、办事、评事的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民说事制度,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