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将村法律顾问的接待时间、场所和联系方式向村民公布,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或者建议。区县(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村法律顾问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村法律顾问实施考核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