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将村法律顾问的接待时间、场所和联系方式向村民公布,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或者建议。

区县(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村法律顾问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村法律顾问实施考核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