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财政、文广旅游、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