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实行清单化管理,不得随意增加。

已经纳入清单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工作事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