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村民说事:(一)提供便于开展说事的场地,受理群众诉求;(二)编制说事清单,并向村民公布;(三)通过村民信箱、说事热线、手机客户端等途径畅通村民说事渠道;(四)建立村民诉求分流承办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并听取参与说事的村民对办结情况的评价和意见反馈;(五)建立村民说事台账,记录村民说事的主要内容、商议过程、办理情况和评议结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