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促进村民依法办事。

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健全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标准,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