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订合同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发布文件、作出决定、签订合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