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订合同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发布文件、作出决定、签订合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