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村民纠纷。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