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22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2月22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0月31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1月3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吉州区人民政府、青原区人民政府、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庐陵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拟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和种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三)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识。
(一)在房屋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抛掷;
(二)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
(三)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巡查、劝阻、报告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市管理、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教育体育等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实施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一个月内依法撤回,由此给已经取得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书面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服务区域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