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