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一)在房屋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抛掷;(二)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三)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