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