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本条例实施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一个月内依法撤回,由此给已经取得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