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本条例实施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一个月内依法撤回,由此给已经取得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