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