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报复劝阻人或者举报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