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