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下列地点,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三)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