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生态保护、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巡查、劝阻、报告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