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0月28日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一)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
(九)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
(一)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一)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二)选用低污染的环保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后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管辖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工程施工等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婚姻登记、殡仪馆、公墓等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婚丧嫁娶等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规定。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教育体育、气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