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