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要求:(一)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