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并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环境保护、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管辖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