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等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