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内,施放电子礼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