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倡导下列行为:(一)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二)选用低污染的环保烟花爆竹;(三)燃放烟花爆竹后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