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