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和奖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