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时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