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