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由此给已经取得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