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酒店、宾馆等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