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 制定机关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2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2月16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0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二万人口居民区域内设三十六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一万人口居民区域内设二十四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一万人口居民区域内设九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