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