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