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二万人口居民区域内设三十六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一万人口居民区域内设二十四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一万人口居民区域内设九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