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