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