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