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